| 索 引 号: | 230700/2023-00002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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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关于印发《伊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文 号: | 伊工改办发[2023]4号 | ||
| 发文日期: | 2023年3月16日 | 成文日期: | 2023-03-16 |
| 关 键 词: | 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 | ||
各县(市)工改小组办公室,市工改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伊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全力推进改革进程,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伊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16日
伊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改进审批管理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伊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伊政办规〔2019〕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告知承诺,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节,由行政审批机关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在我市投资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类项目、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以及社会投资工业厂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伊春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各部门根据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职能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 对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法规,不会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重大民生利益等产生不可逆影响,并可通过后期监管执法予以纠正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的范围,由伊春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需申请上级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上级审批、拟上市融资等的项目,不能采用告知承诺制。
第二章 告知承诺提交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机关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或者下载。
第七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对外公布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有关内容:
(一)事项申请审批所具备的条件;
(二)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三)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
(五)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六)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确认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九条 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存一份。生效告知承诺书作为行政审批证件的组成部分,依法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示制度规定不宜公开的,可不公开。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明确材料的具体范围,由行政审批机关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审批机关不得增设审批条件。
第三章 告知承诺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机关收到按要求进行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后,原则上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通过综合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出具审批文件或予以备案。
申请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求的,综合窗口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审批条件及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
第十二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三条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 对未开工建设且前期工作中无违反承诺内容的项目,被审批人可提出解除承诺申请,经行政审批单位审核后解除承诺,解除承诺的项目按照现行管理模式管理。
第四章 后续监管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部门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申请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修改项目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三)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五)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申请人、被审批人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失信行为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第五章 保障制度
第十七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告知承诺的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审批部门要加强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对申请人所承诺内容进行检查的时间要求并按时完成。审批部门要制定相应监管办法,明确监管内容,规范监管操作流程,实施事项监管清单化管理。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将加强对告知承诺实施情况的监察,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机关对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实施过程,负行政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伊春市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附件:伊春市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