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30700/2009-00002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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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 ||
| 文 号: | |||
| 发文日期: | 2009-09-21 | 成文日期: | 2009-09-21 |
| 关 键 词: | 居民热价、非居民热价,调整市中心城区供热价格 | ||
市中心城区各供热企业:
近年来,由于原煤价格持续上涨,供热企业供热成本大幅度增加,企业难以承受。为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证正常供暖,促进供热事业良性发展,市政府决定调整市中心城区(伊春区、乌马河区、翠峦区)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中供热价格
1、居民用户:居民供热价格今年不作调整,仍为每个供暖期35.00元/平方米;
2、非居民用户:非居民供热价格为每个供暖期48.00元/平方米。
二、收费面积计算办法
居民用户收费面积为建筑面积乘以0.7;非居民用户收费面积为建筑面积乘以0.8。
三、其他各县(市)、区供热价格制定原则
铁力市、嘉荫县供热价格经当地人民政府按程序审核批准后,报市物价局备案。其他各区供热企业供热价格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按照不高于市中心城区供热价格执行。
四、调整时间:自2009年供暖期开始执行。
五、调价范围:伊春林业发电厂、伊春市林都热电厂、伊春市热力公司、伊春市字华供热公司、伊春市泓江供热公司的热用户。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执行。原伊价联发[1998]11号文件废止。
伊春市物价局 伊春市财政局 伊春市政府供热管理办公室
2009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