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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伊春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协同列异工作制度(试行)》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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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10.11 成文日期: 2023-10-11
关  键 词: 协同列异,工作回避,实地核查,结果公示,考核激励

关于印发《伊春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协同列异工作制度(试行)》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2-22 15:45:34 来源: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全面推行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现将《伊春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协同列异工作制度(试行)》《伊春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回避制度》《伊春市“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实地核查工作制度》《伊春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与抽查结果公示制度》《伊春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人员考核激励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伊春市全面推行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3年10月11日


                                                                                       伊春市市场监管领域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协同列异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检查结果共享互用,实现部门间协同监管、联合惩戒,依据《伊春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列异,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将市场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伊春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的部门联查和本部门抽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发起“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部门(不含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结果类型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情形。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一)通过实地核查,确认不存在该市场主体,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

(二)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三)经向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第六条  检查结果类型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检查任务发起部门应当以信函形式,将相关市场主体信息告知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

告知函内容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检查结果类型等内容并附现场核查记录等相关认定材料,告知函应当加盖公章。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接到发起部门告知的检查结果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列入条件的相关失联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市场主体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经营异常状态,由发起部门受理,5个工作日内报市场监管部门,符合移出条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移出。

第九条  对市场主体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相关程序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后,国务院和省政府对于部门联查工作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伊春市市场监管领域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工作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公正性,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同时实行随机抽取制度、回避制度。本制度所称回避是指通过系统随机抽取的检查人员不得与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关系。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有利害关系”是指随机抽取的检查人员和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有直接或间接联系,可能影响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公正性的关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抽取的检查人员、随检专家等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与任务抽取的市场主体经营者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为近亲属的;

(二)与被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检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五条  回避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注明理由。

第六条  随机抽查检查人员的回避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回避决定作出后,应由任务派发人员在派发任务前做出检查人员的调整,应当回避的抽查检查人员应及时将所承办的工作任务转交给新确定的承办人员。

第八条  在“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检查中实行回避的人员必须做到:不参与抽查检查的全过程,不询问有关情况,不查阅有关资料,不对抽查检查工作施加任何影响。

第九条  抽查检查人员隐瞒回避情形的,造成抽查检查结果不公平或不良影响的,由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伊春市“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

实地核查工作制度

 

一、按照全市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严格执

行年度抽查计划,实施联合抽查。

二、实施实地核查应严格按照《抽查事项现场检查作业指导书》的规范内容、程序和方法组织实施。

三、实施“双随机、一公开 ”联合抽查实地核查应统一组织,一次性完成核查工作。参与检查的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明执法,每组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人。

四、在实地核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和线索应及时依法移

交辖区主管部门,由相关部门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五、严格组织纪律和政治规矩。在联合抽查中不得妨碍 市场主体正常经营,不得索取或变相收受财物、宴请、礼品, 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伊春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事项与抽查结果公示制度

 

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原则。

二、各部门应根据权责清单,梳理本部门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能,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三、检查结果审核通过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登录 双随机监管平台并录入检查结果情况,归集到被检查对象的名下以予以公示。

四、对抽查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了依法处置外,对处罚情况记录在市场主体名下,在公示系统上要予以公示。

五、非市场主体类监管对象(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只具有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不能通过主体名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需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信用伊春、部门公众号等渠道公示检查结果。


                                                                       伊春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执法人员考核激励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干部素质和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执法水平,激励执法干部高质量完成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开展伊春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执法干部。

第三条  执法干部应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规定,坚持实干实效、有为有位原则,依法依规,尽责履职,认真执行抽查任务。

第四条  对有以下情形的执法人员和集体,各部门要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体系和部门内部的考核奖励之中:

(一)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保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抽查检查计划在工作中正确有效实施,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和抽查检查法定程序,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完成监管任务成绩显著。

(三)执法干部勇担当敢作为,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凝心聚力、拼搏实干,通过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树立执法部门和执法干部的良好形象。

(四)在监管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有创新做法并取得显著监管质效。

(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受到上级领导批示表扬肯定的、召开现场会的、其典型经验被复制推广的。

第五条  倡导创先争优,激励前进、鞭策后进,以评先选优的形式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的执法干部进行表彰奖励,科学考核评价,严格把握标准,树立先进典型,学习先进经验。

第六条  坚持科学精准审慎有效监督,激励保护执法干部抓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积极性,严格把握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为公与徇私、主观与客观的界限,科学精准审慎有效监督执纪问责。

第七条  注重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依纪,立足实际、区别对待,对干部的执法行为善于把握好度、把握好政策,防止执纪粗放和问责简单化、片面化。

第八条  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轻微过错,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以提醒和教育为主,对已经尽力履职,但因客观条件所限而出现工作不到位的,免予问责。

第九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经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的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免除行政责任。











责任编辑:江志成 信息来源: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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