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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30700/2023-00004 主题分类:
标      题: 关于印发《伊春市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文      号: 伊自然资发[2023]47号
发文日期: 2023-05-12 成文日期: 2023-05-12
关  键 词: 遗产管理人,不动产非公证 继承登记

关于印发《伊春市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5-12 13:45:22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简化非公证继承业务流程,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推进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我局牵头制定了《伊春市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伊春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12日  

伊春市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

继承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修订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中“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改革新举措,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黑龙江省动态调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登记财产工作任务实施方案》(黑登财办[2022]13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简化非公证继承业务流程,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申请主体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由遗产管理人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置。遗产管理人按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担任、继承人共同担任、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以及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方式进行确定。

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行管理遗产职责。涉及不动产处理且需要以非公证形式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的,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作为申请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二、申请材料

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持以下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材料;

(三)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模版见附件1);

(六)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由继承人推选担任或共同担任的,应提交无遗嘱执行人并由全体继承人推选其担任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声明材料中应包含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材料、全体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模版见附件2《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一)》)。

2.由遗嘱执行人担任的,应提交指定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声明材料中应包含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材料、全体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模版见附件2《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二)》)。

3.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的,应提交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

4.由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办理流程

(一)材料核验

受理登记前,由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材料核验。其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

(二)申请受理

经材料核验后,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到场的其他同顺序继承人应一并在申请书上对申请事项进行签字确认。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三)公告登簿

申请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在记载登记簿之前,登记机构在政府门户网站、伊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等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将申请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公示期限内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

 

 

附件:1.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模版)

2.遗产管理人声明书(模版)

3.全体继承人情况(模版)

 

关于印发《伊春市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以此为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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